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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
发布时间:2021-05-11 点击率:4673

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一】“高额返利”不可信

时间:2021-01-28 来源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有一天,小荣听到了一场非法集资的讲座,恍然大悟:“哦!原来这样赚钱才容易呐!”立刻与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。

公司的盈利模式是“客户交纳会费,公司给予高额返利”,以此来吸引客户对公司进行投资。如客户交纳980元就成为“银卡”会员,一个月后可返利1500元;缴纳4900元可成为“金卡”会员,一个月后可返利11420元;交纳9800元可成为“钻卡”会员,一个月后可返利23820元;充值越多,返利越高。如果会员们成功介绍一个新会员,还会获得额外的高返利。

小荣和他朋友用各种花言巧语迷惑了大量中老年人。最后,东窗事发。小荣和他朋友因为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,但由于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已经被全数挥霍,成为“会员”的中老年人们血本无归。这是典型的“返利”诈骗!

各类打着“投资高额返利”“充值高额返利”“高额红包返利”“高价值奖品”“0元购”等幌子的投资理财或购物活动,请务必擦亮眼睛、弄明白到底是‘馅饼’还是“陷阱”!

投资理财须慎重,老年人最好与儿女或朋友商量一下,防止“馅饼”没吃到,却被骗掉入“陷阱”。你贪图他的高额返利,他吸血的却是你的本金!

 

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二】为“引人注意”造谣传谣,被罚款20万元!

时间:2021-02-03 来源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小牟在微信群看到“xxx同志记者招待会”相关虚假信息,与群友讨论互动后,仿照该消息编造了内容为“据外媒报道,xxx同志紧急上书,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,严惩造假上市公司,加快不法公司退市速度,引进各路资金增持股票。已经引起最高层高度重视,不排除一系列政策近期会发生变化。”的信息,通过其本人手机发布在“趋势投资-印钞机-天宫赐福”“游戏 扯淡 吹牛*”两个微信群,在“趋势投资-印钞机-天宫赐福”群中表示“大家看是否可以传一下?”以及“反正都一看就是假的,来吧,come on baby!”。当日晚些时候,小牟知悉有人在“雪球网”转载了上述信息后,仅在前述微信群中作出评论,并未通过公开途径进行辟谣。该信息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传播、扩散。

小牟编造、传播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符,xxx同志从未上书建议暂缓科创板实施。小牟称其编造、传播涉案虚假信息的动机主要是显示自己“懂得多”,达到哗众取宠、引人注意的目的。

小牟因编造、传播的虚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被传播,破坏了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秩序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规定,被中国证监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。

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《证券法》第193条规定,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,扰乱证券市场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,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

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三】证券从业人员“炒股”被没收所得还被罚款

时间:2021-02-19 来源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2011年8月,袁某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,看到股票市场一轮行情下来有不少牛股能涨好几倍,于是就动了炒股票发财的念头。

袁某知道自己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按规定不得炒股,于是劝说自己的朋友“叶某英”开立一个股票账户供自己使用,并将资金转至“叶某英”的股票账户,通过所在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进行股票买卖。

袁某操作“叶某英”账户自开户至销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907.22万元,盈利18,160.07元。
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利用“叶某英”账户持有、买卖股票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规定,构成了违法行为。

中国证监会根据袁某违法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照《证券法》,决定:没收袁某违法所得18,160.07元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
袁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炒股,被记入“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”,记入资本市场失信“黑名单”。

 

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四】谨防骗子冒充“公检法”诈骗

时间:2021-03-02 来源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前不久,蔡女士接到一个陌生电话,自称是“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”,并准确地报出蔡女士的全名、身份证号。因信息准确,蔡女士便相信对方真的是保险人员。接着骗子说:“您购买的12000元保险保单现提出理赔,我们需核对您的信息。”蔡女士顿时懵了:“我没买过保险啊。”骗子说:“经系统核实,您于2017年12月在我们公司购买了保单。可能您的信息被盗用,我们建议您立刻报警。”蔡女士一听要报警,很惊慌,骗子连忙说:“我们现在就帮您转接到当地公安局报警。”电话很快转至一个自称“公安局刑侦队赵队”的人接听,并且他告知蔡女士:“我们查获了一起犯罪团伙,在他们居住的地方搜出多张银行卡,其中好几张是你本人的银行卡。”紧接着“刑侦队赵队”说怀疑她涉嫌洗黑钱、要对她进行调查。蔡女士因怕惹上罪名,只好顺从地按“刑侦队赵队”的指令,把自己所有存款都转至所指定银行账号内。

事后,蔡女士恍然大悟,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,于是报警。经民警核实,蔡女士共转走343.8万元,几乎是她辛苦一辈子的积蓄!

中老年人该如何提高警惕、防止诈骗呢?

1.凡是来电自称“通信管理局、电信运营商、银行、保险公司”等客服人员,以你“个人信息泄露、涉嫌洗钱、涉案、骗保”等为由,主动帮你转接“公安机关”的,都是骗子。

2.任何要求把资金归集到指定账户(无论是自己名下的账户,还是对方提供的账户),要求提供银行账号、密码、验证码的,都是骗子。

3.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办案,更没有所谓的“安全账户”。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,不轻信、不转账。

4.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,身份证号、手机号、银行卡号等信息不轻易泄露。

5.如果不幸上当,第一时间报警。

 

“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”防风险社会篇之五】“出借或借用股票账户”炒股有罚款50万元的法律风险

时间:2021-04-15 来源: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

李姐是一个老股民,今年五十多岁。

2020年7月上旬,股市行情非常火爆,李姐因为着急,拿了表妹的身份证就跑去某个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。营业部员工拒绝了她的开户申请,给她讲了账户实名制关于“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”等规定。

根据新《证券法》第58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。新《证券法》第195条规定:违反本法第58条的规定,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,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根据账户实名制的原则,投资者必须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,并确保账户信息与自己的身份资料完全相符,只有这样投入账户的资产和产生的收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,防止出现其他经济纠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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